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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评

胜诉!街道办假借“排危解险”之名暴力强拆被确认违法!

百朗律师事务所 郑刚 刘初诺

【裁判要点】

  本案中,安全鉴定站出具《鉴定报告》显示涉案房屋所在楼栋的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评级为Deu级,处理建议为“停止使用,应采取措施解危”。海淀区人民政府责成本案被告紫竹院街道办作为魏公村小区危险房屋解危排险工作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采取措施解危、组织实施强制搬出、妥善安置等工作。后紫竹院街道办采用整体拆除的方式强制拆除涉案房屋所在楼栋。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紫竹院街道提供的现有证据如《鉴定报告》、《解危通知》等,并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须整体拆除,即不足以证明其整体拆除行为的合法性,涉案行政行为的作出缺乏事实依据。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紫竹院街道办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街道办以“排危解险”为由强制拆除已划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引发纠纷】

  根据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李先生等八位当事人系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小区*号楼房屋的所有权人。201775日,海淀区政府作出《魏公村小区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对魏公村小区项目所涉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2017111日,安全鉴定站受紫竹院街道办委托作出《鉴定报告》,该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为:包含涉案房屋的海淀区魏公村*号楼的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评级为Deu级。处理建议为停止使用,应采取措施解危。20171114日,海淀区房管局作出《公告》,告知紫竹院街道办及魏公村小区危险房屋(含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栋)的产权人(使用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搬出危险房屋。同日,海淀区房管局根据作出《解危通知》,请海淀区魏公村小区9号楼1门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立即停止危险房屋的使用,并于20171129日之前搬出该房屋。逾期不搬出的,海淀区政府将依据《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20171130日,海淀区政府针对《关于对魏公村小区危险房屋进行解危的请示》作出批示,责成紫竹院街道办作为魏公村小区危险房屋解危排险工作的实施主体,由紫竹院街道办采取措施解危、组织实施强制搬出、妥善安置。201712月,紫竹院街道办制定《解危排险方案》,就解危方式、具体实施及安置方案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安排,决定采用整体拆除的方式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20171218日,紫竹院街道办采用整体拆除的方式拆除涉案房屋所在楼栋。


  据李先生等八位当事人陈述,他们在没有获得任何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就遭遇了紫竹院街道办以“排危解险”为掩护进行强拆的违法行为。实际上在强拆行为发生前,各当事人的房屋并不属于不宜居住的危房,所谓的“危”、“险”完全是由征收部门在房屋鉴定之前“人为制造”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行初313号《行政判决书》可证明这一点,“确认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二○一七年九月中下旬拆除北京市海淀区魏公村小区X号楼楼板的行为违法”;很明显,拆除楼板在先、鉴定房屋质量在后,征收部门行为存在违法之处。

 

  在经历拆除楼板、中断供水、供热直至最终整栋居民楼遭遇强拆等一系列打击之后,李先生等八位当事人身为年过半百、手无寸铁的羸弱百姓,不得不面临无家可归的现实困境,遂前往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他们在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郑刚、闫锴律师的指导下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紫竹院街道办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行为违法。


【胜诉:判决确认紫竹院街道办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该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12日依法受理,416日公开开庭审理,后于同年620日因故中止诉讼,至2020826日中止审理长达一年之久后,李先生等八位当事人终于获得了满意的结果,胜诉实属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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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本案,承办律师想提示大家,尽管实践中老旧小区拆迁项目的违法强拆行为常用“排危解险”作掩护而难以被撤销或确认违法,但在足够专业化和精细化的律师工作过程中,其行政行为的违法之处仍然会无处遁形。针对已经做出《征收决定》、意味着征收程序正式开始的房屋,错误地借“排危解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属于刻意规避法定征收补偿程序的行为,未改以往强拆“先斩后奏”之本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所规定的“先协议后拆除”精神明显相悖,构成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包括众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信赖专业律师、依法理智维权、及时留存证据,被征收人的切身权益完全有望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