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诉讼财产保全导致的超额查封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经济运行效率,但解决这一问题的努力还停留在纸上。如果不幸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即使经验最丰富的律师做出最大努力,也无法避免结果的偶然性。但终究,若你努力去解决它,还是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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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最高法院发出了一份驳回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的裁定书——这家公司最终还是为自己8年前的超额查封付出了代价。
之前的2006年,中天建设因为索要工程款,将南京一家叫高宏置业的公司告上了法庭,同时要求查封该公司约5800万元的财产。随同财产查封申请提供给法院的,是一份长长的要求法院查封的高宏置业资产清单。事后查明,这些被查封的资产价值超过了1.6亿元。尽管超额查封的事实很明显(法院通常称为“超标的查封”),但高宏置业历时三年都未能让超额查封近亿元的房产“恢复自由”——这意味着,在这三年里这些房产既不能销售,也不能用于融资抵押。与这近亿元资产相关的经济活动就此被“冻住”了。
中天建设起诉四年后,其索要工程款的案子有了最终判决,法院认为其应获得的工程款本金不足1700万元,还不到其财产保全额的三分之一!如果与其实际查封的财产相比,更是只有约九分之一!
愤怒的高宏置业立即起诉了中天建设,要求它为自己的恶意超额查封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两级法院最终判令中天建设因超额查封向高宏置业承担超过1400万元的赔偿金(别忘了它获得工程款还不到1700万元)。
中天建设觉得自己“很冤枉”,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中天公司应对高宏置业承担超额查封的赔偿责任,因为中天公司起诉高宏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请求是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8127614元,但其在保全申请书中将涉案被查封房产的详细信息作为线索一并向人民法院提供,最终导致被查封的财产严重超额,责任在中天建设。为此,驳回了中天建设的再审申请。
【具体见(2013)最高法民申字第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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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面的裁定发出五年后,对同样类型的案件,最高法院似乎发出了不同的指引。
2019年10月,最高法院同样发出了一份驳回申请再审的裁定,只不过,这份裁定驳回了被查封一方要求查封申请人赔偿的再审请求。
案情并不复杂:一家叫绿旗的公司,在进行资产重组的关键环节,其多家关联公司的股份却被查封了。原因是一位叫刘平的原告(查封申请人)起诉了它,要求它还钱,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刘平的诉讼请求,绿旗公司打赢了官司。但是,重组的机遇已经失去,绿旗公司损失惨重。
绿旗公司立即起诉了刘平,要求他赔偿因错误查封给绿旗造成的损失。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绿旗公司的请求都未获得支持,绿旗公司只好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但其再审申请仍旧没有获得支持。
最高法院驳回绿旗公司再审的理由是: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此,只有在申请人对出现财产保全错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而不能仅依据裁判结果来认定责任的成立与否。本案中,刘平在起诉时提交了《借款合同》及《收条》,可初步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和担保关系,尽管刘平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但生效判决并未排除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刘平基于已有证据申请财产保全,尽到了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因此,绿旗公司的索赔未获得支持并无不妥。
【具体见(2019)最高法民申4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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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只要求财产保全申请人在申请保全时要“尽到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如此,便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与其第一个案例所体现的精神似乎存在差异。这种中间发生了什么?
2016年3月13日,最高法院院长向人大代表们庄严承诺,要“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
三年后的2019年3月12日上午9点,最高法院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报告了三年来推动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进展:“三年来,人民法院全力攻坚,……基本形成中国特色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促进了法治建设和社会诚信建设,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如期实现。”
且不说打赢官司的老百姓觉得执行是不是不难了,至少,最高法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副作用似乎也有一些,比如,诉讼保全的大规模适用以及相伴而生的超额查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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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于是,就在2019年3月12日下午,在梅地亚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最高法院有关领导除了向媒体记者介绍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进展外,还特别指出:对法院来说,在采取查封等控制措施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界限。绝不能明显超标查封,能活封的不要死封,尽可能采取对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方式。不能把民事纠纷当做刑事犯罪去处置。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发布,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严格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最高法院有关领导特别解释说:最高法的总原则是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保全,违者一律追责,严肃处理,决不姑息。领导还说,下一阶段将加大对于超标的查封和冻结问题的监督和整治。
然而,期待中的监督和整治似乎没了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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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几乎所有涉诉的公司都有一个明显的体会:财产保全或者被保全被用得越来越多啦!
如果可以在打官司之前或起诉的同时就能查封住方的财产,后期的执行工作无疑会简单许多。在最高法院立下军令状,要三年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诉讼财产保全得到了更大规模、更大范围的适用。一些过去“困扰”财产保全大范围实施的问题,比如申请财产保全要提供等额财产担保,也以法院开始接受保险公司所出具保函的方式得以解决。财产保全于是得以“大发展”。
遗憾的是,在更大规模适用财产保全的同时,超额查封问题却也愈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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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旦被查封,企业经营活动便会受限,企业的现金流将立即承受巨大压力,有的还可能因此破产倒闭。其对就业,对社会财富的创造,对GDP的增长,都有巨大的负面影响。
超额查封问题如此突出,但至今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首先,超额查封形成后被告应向谁申请救济,各个法院做法各不相同。按照现行规定,被告可以对超额查封这一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但这一异议应当向法院内部的哪个部门提出,各个法院的要求相差巨大。有的法院由审理双方实体争议案件的合议庭负责审查,有的法院放在审判监督庭审查,而各级法院在执行局内部又设有对执行行为进行审查的机构,让当事人无所适从。
其次,期限很长。找到了法院内部管事的部门,并不意味着很快会有结果。对超额查封行为的审查程序,法律规定的审查期限是15日,即法院应在15日内作出裁定,对是否构成超额查封、是否应该解除对超额部分的查封给出结论。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个月两个月没人审查很常见。
再次,认定是否构成超额查封没有既定的标准程序,超与不超全看法官个人怎么想。
实践告诉我们,要解封被超额查封的财产,真的不容易——结果存在偶然性,时间基本不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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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解决执行难,又要防止超额查封、乱查封,最高法院也难!至少截止到现在,地方法院的超额查封问题依旧无解,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经济运行的“新公害”。为什么就做不到“不偏不倚”地将财产保全用得恰到好处呢?或者,如何在被告提出异议后,让超额查封问题有一个快速、有力的解决渠道?
这事还真就不简单!
三年解决执行难,最高法院是在全国人大立了军令状的,没个交代这事还真不好办。相比之下,为了解决执行难而大范围采用财产保全产生的超额查封问题,尽管也要解决,但它相对是次生的,还没有到第一重要的位置。
其实,解决执行难与超额查封并非无解的对立物,所缺的是法院像重视“执行难”一样重视超额查封问题,并出台专门的“具体措施”予以防范、纠正,而不是仅有纸面上的“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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