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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评

冷冻胚胎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如今由于一部分夫妻不能通过自然受孕孕育子女,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辅助的生殖技术应运而生,体外受精便是胚胎移植技术其中一种,通过这种技术孕育出来的婴儿便是我们俗称的“试管婴儿”。

    冷冻胚胎技术则是在胚胎移植技术应用过程中产生,大多数接受试管夫妻都会选择将第一次移植后剩余的胚胎进行冷冻保存,以增加怀孕机会供将来使用。

    2003年卫生部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每周期移植胚胎数不得超过3个,其中35岁以下妇女第一次移植周期不得超过2个。”

    冷冻胚胎的出现也随之而来的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笔者通过相关案例和各类学说,对冷冻胚胎的法律问题做出如下分析。

一、相关案例

    胚胎移植技术越来越多地被采用,冷冻胚胎所牵扯的法律问题也呈现出来,对于冷冻胚胎属性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 年 9 月 19 日对我国首例“冷冻胚胎案”作出判决¹,判决书中指出案件中的遇难夫妻由他们保存在医院的四枚冷冻胚胎将由夫妇二人的继承人共同监管和处置。


    在本案的一审过程中在原告诉求继承冷冻胚胎的情况下,法院审理认为该受精胚胎属于未来含有生命特征即特殊之物,这也就决定了受精胚胎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者继承。

    然而本案的二审法院回避了此敏感问题,在最后判决中转变策略将继承权要求变更为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

    这一桩“冷冻胚胎案”在二审法院模糊焦点的障眼法中落下帷幕,却依然无法阻止人们对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争论,对于此学术界存在不同看法,国外法律也有不尽相同的规定。


二、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主要学说观点

    解决由冷冻胚胎引起的法律问题最重要的环节便是明确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问题,然而这一问题不仅涉及到法律也涉及到伦理、宗教、道德情感、人口政策、等许多领域。

    对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问题,大致存在三种学说分别为主体说、客体说、折中说,这三种理论主要应用于世界范围内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之中。

    这三种理论学说每个观点的侧重点不同,但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前提即都是在承认冷冻胚胎既存在发育生命潜能又不真正地具有人类体征下提出。


(一)主体说

    在主体说的观点中认为冷冻胚胎属于法律上的人,应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这一学说中同时存在自然说和法人说两个分支,自然人说中因为冷冻胚胎蕴含发展成自然人的潜能,早期的人类胚胎如果不受到外界因素干预,将能够孕育出“人”认为冷冻胚胎具有与民事主体中自然人相当的法律地位。

    已有立法实践将冷冻胚胎界定为民事主体,在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出台了一部专门对胚胎进行保护的法律—《人类胚胎法》其中已将体外受精卵归为生物体上的人。美国也出现了把胚胎视为法人的此类观点,在法人说中因为受精胎胚由精子与卵子联合而成,这种联合性与社团名义下自然人的联合具有一致性,所以认定冷冻胚胎具有法人属性。

    为了体现受精胎胚不享有自然人的全部权利,而把平常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意义上的法人牵强地改动,并强行在冷冻胚胎与法人间建立关联。

    然而这种说法缺陷较为明显,胚胎的生存状态本就不符合生命的本质特性,且此意义上的法人与大陆法系意义上的法人定义不同。


(二)客体说

    这一学说在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个分支,分别为财产说和私生活利益说。

    财产说观点中有人认为授精胎胚是单纯的人体组织,可以由医生任意处理;有人认为授精胎胚是体源财产,它受其所有人的意志的控制²

    私生活利益说认为冷冻胚胎的客体属性主要是针对私生活权而言的,对私生活的一种定性为权定某人拥有自己的身体并排除他人干预的人格利益,包括人身和关系私生活权。生育自决权包含在私生活权中,它体现了对宪法上权利的尊重。

    我国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将胚胎视为民法中的物,以我国对一般物的理论予以保护即可。


(三)折中说

    在主体说和客体说的基础上产生了中间体说,这是一种折衷。这一观点把冷冻胎胚理解为一个从物到人的发展状态,它既不属于人也不属于物,因为它具有发展成为人的可能性。多数国家在制定人类辅助生殖相关法律时都奉行这一学说。张善斌、徐国栋等部分国内学者认为应将冷冻胚胎认定为中间体。

    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鉴于冷冻胚胎这一类传统民法内容之外的概念的出现和人们观念的改变,应设置一种介于主客体之间的新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即在“人”和“物”之外设置一个中间体。


三、本文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的界定

综合以上学说,笔者认为,将冷冻胚胎归入我国民法中的客体并将其认定为伦理物更为合理。

杨立新教授在《民法物格制度研究》一书中已提出过将物的范围扩大,提议建立起民法物格制度,与其中已列举的包括人体变异物、人体医疗废物和其他具有生命的物相比较,笔者更倾向于借鉴杨立新教授将冷冻胚胎认定为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的做法。

我国民法体系中,民事法律关系包含了民事主体和民事客体。将冷冻胚胎认定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那么就说明其具备作为人的一切必要条件,但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仅对胎儿的权益有所保护,对于人体发育过程之前的形态并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

冷冻胚胎只有在被解冻植入母体并成功怀孕后才能成为胎儿,在处于“冷冻”状态时它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以从医学和法律上来看都无法赋予其与人相当的主体地位,主体说赋予冷冻胚胎自然人或法人所享有的民事地位容易造成“过度保护”。

民法对于物的规制,并不单单要确定物的属性,更重要的是确定物的地位、支配物的规则,以及对不同类型的物的不同保护立场³

客体说的两种观点并没有深入研究冷冻胚胎的支配和保护规则。

财产说中第一种观点认为医生可任意处置冷冻胚胎,它承认冷冻胚胎是人体组织又允许医生随意处分,具有相互矛盾之嫌,这一观点排斥了不孕夫妻与胚胎的人格利益关系,并不合理。

而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被视为创造它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忽视了冷冻胚胎的特殊地位,无法实现对胚胎的特殊保护。

德国曾经发生过一起储存精子的灭失纠纷案,因被告医疗机构的过失使原告婚前储存的精子被灭失,德国联邦法院认为精子是与身体分离的部分,它在分离期间与原告身体具有功能上的一体性,对这一部分造成侵害相当于对本人身体造成了侵害。

与体外精子相比体外胚胎是具有人格属性的经人工加工产物,它不是单纯的人体直接产出物,经过人工操作的受精卵已非体源财产。冷冻胚胎具有更为直接的孕育生命的可能性,在伦理道德上也具有更高的地位。

不孕夫妻和医疗人员都不可以私自对冷冻胚胎任意处分,与其他财产相比这些胚胎上的使用权和处分权应受到更严格的限制。私生活利益说只考虑精子和卵子提供者的私生活权,而没有考虑对受精胎胚的权利保护问题。

我国学者的观点是较粗略的做法,一般的物权法条款不能全部运用于冷冻胚胎的权利规制也无法涵盖关于冷冻胚胎的全部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中间体说的做法是不必要的。今后可能会出现更多以往法律没有调整的事物,如果因冷冻胚胎的问题而设立一个新概念,就相当于为以后各式各样的中间体开创了先河。

在主客体之外另设立一个新概念的做法可能会改变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结构,而且针对这一事物的做法无法类推到其他类似事件,并不具有可行性。

虽然这种做法表面上看可以弥补法律上的空缺和前两种学说的局限,但如果通过调整现有法律体系或者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能够将冷冻胚胎囊括进原有概念的话,创设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要素显然不是明智之举。

在科学伦理中,“冷冻胚胎”不是人。

试管婴儿在医学技术上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早期人类胚胎阶段、胚胎阶段和胎儿阶段。早期人类胚胎阶段的细胞将处于大约持续14天的分裂状态。在第14天之前,早期人类胚胎只是一团细胞组织,运用冷冻技术将该组织保存才形成冷冻胚胎。准胚胎植入母体后才能发展成为第二阶断状态——胚胎,接下来有很多环节决定它最终是否能发育成民法上的自然人。

人格是个人价值和尊严的总和,它建立在人性之上,体现了个人的社会地位。人类的胚胎中承载着人类的遗传信息,具有人类延续的目的性,它包含了发育成为生命的意义,它既是伦理地位和权利的归属也是源头。

伦理物代表了法律和伦理学对胚胎上包含的人格给予保护,人格权和生命权对人类社会而言非常重要,所以要强调胚胎这种伦理物所具有的人格性。

以往的客体、主体、中间体说存在各自的缺陷,鉴于冷冻胚胎的道德地位的特殊性、医学伦理的欠成熟性、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即使将其归入民法中物的范畴也应赋予其具有人格属性的伦理物格。


¹(2014)锡民终字第01235号

²徐国栋.体外受精胎胚的法律地位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05),第61

³杨立新主编.民法物格制度研究.第一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第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