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研究成果  >  理论文章
理论文章
法律时评

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的障碍及权益保障

重磅消息最新热点资讯公众号首图 (1).png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要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事实上,许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或不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涤除登记事项时常常会遇到形不成股东会决议等障碍,仍然在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挂名),承担着不确定的风险,此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涤除登记事项、保障其合法权益尤其必要。

案情简介

 唐某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A公司成立一人有限公司B公司时委派唐某兼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唐某于2018年1月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再担任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B公司未对唐某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登记 事项进行变更,唐某发函催促A公司变更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为他人的股东会决议,A公司拒不予理会,唐某委托律师发函催促A公司作出变更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为他人的股东会决议,催促B公司办理登记变更,A公司仍不予理会,唐某将A公司和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A公司和B公司为唐某办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变更。

    庭审中,A公司表示没有做出过变更唐某执行董事身份的意思表示,法院审理后认为:

1、司法应尊重公司自治、尊重股东意志,在A公司没有做出股东会决议的前提下,法院不宜径行判决变更;

2、A公司没有作出股东会决议,无从知晓变更后法定代人由谁担当,将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况,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1、关于公司股东拒不作出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会决议,司法是否可介入径行判决变更?


    笔者认为公司登记变更属公司内部自治范畴,但在穷尽公司内部治理的救济方式的情况下,司法审判作为保护群众利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应介入权利进行救济。

    本案中B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唐某在离开A公司时,实际上也不再担任B公司的任何职务,在此情况下,A公司应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B公司应将涤除唐某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办理工商登记变更。

    而事实上,A公司在唐某的多次催促下,拒不作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决议,A公司主观上的恶意致使唐某在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无法变更,这必然导致唐某无法有效保护自身利益,甚至给唐某带来的不可预测责任和风险,而恶意不作为的A公司却利用法律规则的空白却无需承担任何不利后果,显然对唐某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A公司为B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庭审中A公司表示没有变更唐某执行董事身份的意思表示,A公司仍拒绝作出变更的股东会决议,唐某穷尽公司内部治理的救济方式,法院应介入径行判决变更,唐某主张A公司和B公司为其办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变更事项应得到法律保护。


2、法院判决B公司登记变更事项,是否涉及到判决无法执行?


    本案中,唐某要求A公司和B公司为唐某办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变更, 本意是涤除唐某作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事项,而变更唐某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登记事项的障碍为股东会决议,A公司是B公司的唯一股东,A公司也在正常运营,不存在股东会决议无法形成的情形。

    另在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88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具有诉的利益,该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即笔者认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具有诉的利益,就不应涉及到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

    另(2014)西民初字第7516号案件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登记机关变更法定代表人;(2019)粤0391民初3165号案件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涤除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长的登记事项;   (2020)沪0120民初5880号案件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2020)京0114民初748号案件判决被告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办理涤除原告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2020)沪0101民初8003号案件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这些案件与本案件类同,判决变更或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并未涉及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其中(2020)京0114民初748号与本案还属同一法院判决,也未涉及判决无法执行的问题,这也导致法院出现类案不同判的情况。


3、在未能通过股东会决议变更工商登记,法院也未支持的情况下,担任法定代表人应采取何种防范措施?

    根据法律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能够对外代表公司,无须另外特别授权,可直接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后果直接归属公司,但当公司出现问题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与风险。

    本案中,唐某不再担任B公司的任何职务,而B公司还在对外经营,说明B公司的相关证件及印章并未由唐某控制,这也必然出现唐某对 B公司经营中的风险无法控制,而B公司经营中出现的风险也会影响到唐某。

    基于B公司股东A公司没有变更唐某执行董事的意思表示,法院也未支持唐某请求,唐某的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身份依然存在,唐某应履行必要的职责,尤其是控制B公司的相关证件及印章对外使用情况,防控B公司出现不可知的经营风险。

    当然,笔者认为,唐某如履行相应职责也应获得相应报酬。


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1、企业被列入被执行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将被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2、企业被纳入失信名单,法定代表人的信息会被记载和公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六条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3、企业破产,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第七十七条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4、企业破产前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人利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欠税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受到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修正)》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作为直接负责人将被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笔者建议: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要谨慎,如不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的法定代表人,在不参与实际经营前应及时涤除其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避免之后涤除登记事项时遇到无法办理的障碍,拒绝担任公司挂名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