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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时评

《民法典》新规为羽毛球运动保驾护航

虽然羽毛球是隔网开展的体育运动,但是该项运动的固有风险却也不小。

羽毛球运动是在有限区域内从事的持有器材(球拍)的争夺高速飞行的羽毛球的控制权的运动。

据国际羽联官方的统计,球拍击球后球的飞行初速度最高可达到每小时400公里以上,其威力足以打透纸板和西瓜皮。

高速飞行的羽毛球加上有限的活动场地,决定了球伤人是该项运动的固有风险之一,所以双打中前场球员漏球后一定不能回头。另外,双打中,虽然搭档之间一般不会像足球和篮球那样有直接的身体接触,但是两个人都要在有限的场地内持拍去击打高速飞行的球(羽毛球双打对于搭档中谁来击打来球没有限制,不像乒乓球必须一人击打一次、轮流进行),因此搭档的球拍之间、球拍和人之间发生接触是不可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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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羽毛球运动的常见风险(或者说固有风险)主要在于球伤人、球拍相碰和球拍伤人。

既然羽毛球运动存在风险,那么问题来了,如果风险发生了、伤了人了,法律上各方的责任该如何认定呢?

先来看笔者刚代理过的一个真实案例:2020年5月,凯哥和文弟报名参加了乐乐羽毛球俱乐部在南城球馆的羽毛球活动。在一场男双对抗中,凯哥和文弟搭档,在接对面回球时,文弟和凯哥抢在了一起,凯哥的球拍打在了文弟的眼镜上,眼镜碎片扎伤了文弟的右眼(后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右眼几乎失明)。凯哥立即将文弟送到医院救治,后双方就责任和赔偿问题多次沟通未果。文弟遂于2022年3月将凯哥和南城球馆的运营方A公司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7万余元并要求凯哥承担90%的赔偿责任,A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没有《民法典》时,上述案例的责任认定是让法官比较头疼的事情,因为法官想要找到责任认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比较困难的。很多人也都会本着同情弱者的心态认为凯哥多少也要赔点儿钱。

可是凯哥是幸运的,因为文弟起诉时《民法典》已经生效了,其中第1176条是一条新的规定,该规定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规定确立了体育运动中的“自甘风险”原则,弥补了我国民法的一大空白。

最后,丰台法院正是依据这条规定作出的判决,没有支持文弟的任何一项诉求。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都接受了法院的判决结果,都没有提出上诉,现在判决已经生效成为判例了。

《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为包括羽毛球在内的体育运动制定了明确的行为标准。

今后只要是该项体育运动固有风险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伤人者只要对这种伤害的发生不是故意的或者没有重大过失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风险、责任由受伤者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