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电子证据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具体案件审理中,但实践中对于这些证据的取证、认证上仍然存在诸多难点和争议。
那么,对于举证方来说,如何让法院认可提交的电子证据呢?如何让电子证据具有更大的证明力呢?我们将从以下三个方面为您说明:
合法性
证据材料必须具备合法性,才能够成为民事诉讼证据,电子证据也不例外。网络聊天证据一般都是证明爱人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性关系、同居、暧昧关系等,极易涉及隐私权的问题,如非法手段获取自己配偶与第三者的聊天记录。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与隐私权,孰重孰轻呢?
从维护善良风俗、社会公德的角度,夫妻忠实义务相比隐私权更应优先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之间侵犯对方隐私权收集的证据,不是一概排除适用,当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时,可以作为认定婚外情事实的依据。
真实性
微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作为当下流行的聊天工具,聊天记录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可以作为证据。不过,想拿微信、qq聊天记录这些内容当证据并不容易,在实践中,这些通讯工具大多是虚拟的网名,举证方如何证明聊天记录出自其所指的当事人?如何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呢?一般情况下,可借助收集到的上网IP地址、所借助的服务器、上网账号、信息传递的路径及上网使用的网络等,将聊天者与某个特定的行为人联系起来。
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除输出、打印到纸上或显示在屏幕上,形成计算机打印材料的书面材料或在磁盘上或光盘等储存介质中的电子文件外,还要提供相应的源数据文件以供核对,以确定两者之间没有实质差异和进一步确认其符合原件的形式要求即具有真实性。
还可由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以及鉴定机构对相关的聊天记录出具真实性和完整性鉴定证明。当事人可咨询一下技术人员或网络公司,看能否证明网名和现实的本人一致。对此腾讯公司客服表示,客户如果需要,可以通过司法机关联系公司,技术人员将会提供相关帮助。
另外,实践中,法院也会根据聊天的内容进行合理的推测,比如有的聊天内容中会提及一方的真实姓名、手机号、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进行间接印证。
证明力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经过公证所取得的证据应当直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据,可见公证证据的证明力更强,具有更优越的法律效力,所以想要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最好的办法就是公证。通过公证,对内容进行保全,增加证据的公信力。
虽然公证员可外出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但是,由于从技术上来讲,申请人有可能对其所控制的非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技术处理而使有关电子证据不留痕迹地被修改,例如,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一些手段使公证员看到不真实的网页。所以在此提醒,尽量在公证机构进行电子证据保全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