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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深圳国际仲裁院

深圳国际仲裁院即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曾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简称“华南国仲”英文简称“SCIA”),于1983年设立在中国深圳经济特区,是解决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1、机构设置

*深圳国际仲裁院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有效制衡的管理模式,保障仲裁机构运作和仲裁庭办案的独立性。

*深圳国际仲裁院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负责深圳国际仲裁院日常工作的执行和管理。秘书长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深圳国际仲裁院日常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理事会监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深圳国际仲裁院建立了高度国际化的理事会和仲裁员名册。1984年在中国率先聘请境外仲裁员,1989年开创中国第一个内地仲裁裁决依照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获得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现任理事会理事长为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会长沈四宝先生,其中梁爱诗、梁定邦、王桂埙、刘新魁、Peter Malanczuk 5名理事来自境外。

*据统计,2014年,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案件数量为838件,其中涉外案件数量占65%,涉及争议金额69.59亿元人民币。

*深圳国际仲裁院为商务部指定的广交会唯一仲裁调解机构。

*地址:中国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B座19层

2、地位

*深圳仲裁院是中国第一个通过立法方式确立法人治理模式的仲裁机构,仲裁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除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外,不受任何机构或者个人的干预。

2012年11月6日,深圳市市政府五届七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2012年11月24日,深圳市政府公布第245号市政府令,正式试行上述规章。该规章作为中国第一个对仲裁机构的专门立法,确立深圳国际仲裁院为法定机构。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3、受理范围

涉及国际的、涉外的(包括涉港澳台)和国内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商事争议均可提交该会仲裁。案件包括国际和涉外仲裁案件、涉港澳台案件,及包括中国内地仲裁案件,争议类型广泛涉及国内外贸易、中外合资合作、国际投资、技术转让、建筑及设计、房地产、商事合同、知识产权、证券、保险再保险、融资、能源、环境权益、信息技术、特许经营、公司运营、股权转让、兼并收购、文体产业、电子商务、物流、海商、产权交易等各个商事领域,但不受理以下案件: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争议;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

4、裁决执行

(1)在中国内地法院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无论涉外仲裁裁决还是国内仲裁裁决,均可向其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院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港澳台地区,则分别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等相关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据香港法院执行全球各地仲裁裁决的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香港法院裁定执行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裁决数量居中国内地仲裁机构之首,占总数的38.5%。

(3)在1958年《纽约公约》成员国法院执行

如果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外,而且其所在国家也加入了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申请人可根据该公约向该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