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约定劳动者在与其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其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或自营相关竞争业务的协议。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你可能需要知道以下事项:
一、适用主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适用主体包括以下:
1、高级管理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经济补偿支付时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三、经济补偿支付方式:按月。实践中也存在一次性支付的情况,对于此种支付方式,只要劳动者接受,同样应视为有效的补偿金支付。
四、竞业限制协议可约定事项:范围、地域、期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一至四问题法律依据详见《劳动合同法》22、23条)
五、未约定经济补偿和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
1、未约定给予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怎么主张经济补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规定,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009 北京市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38规定,未约定具体给付标准: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
2、未约定期限
《2009会议纪要》规定,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应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六、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可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七、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纳税?
竞业限制补偿金应参照与此款项立法精神最为相近款项的税收政策来处理。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1]15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离职竞业限制补偿金按上述两个文件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劳动者退休后,竞业限制协议还有效吗?
竞业限制属于约定条款,而不是必备条款。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竞业限制争议应当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即约定优先。劳动者在职期间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因退休而导致原协议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竞业限制协议的功能主要是在于劳动合同关系消灭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劳动者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仍有再就业的能力,亦仍存在泄露原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可能,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客观上也是必要的。因此,此种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