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与关联交易是新三板挂牌的重点审核方向,关联方的准确认定、关联交易的公允合理是中介机构的核查重点。本文从基础陈述,欢迎大家给予更多的意见。
第一节 关联方
一、关联方认定标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可见,对于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目前股转公司的审核态度是公司关联方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确定即可,并不要求符合IPO审核标准。
《公司法》中规定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规定如下: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二、关联方的正反列举
《会计准则》第四条列举了构成关联方的情形,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会计准则》第五条、第六条列举了不构成关联方的情形,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2、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3、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另外,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第二节 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交易的认定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会计准则》中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二、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
新三板对于关联交易并非持一票否决的态度,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关联交易是可以存在的。笔者认为,挂牌公司关联交易的合理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必要性
判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需要从两方面考虑:
第一,是否基于正常的业务需要。此处的必要性是指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是基于正常的业务需求,例如,生产面包的企业向关联方采购面粉;生产电池的企业向关联方采购电芯。相反,如果需要生产面包的企业向关联方采购生产中不会用到的电芯,则属于关联交易不具有必要性。
第二,是否切断了公司完整的业务链。这种情况在生产性企业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一个完整的生产性企业一般来说需要研发、生产、销售三个环节,只有三个环节紧紧相扣企业才是一个完整的整体。如果企业将研发或销售交给关联企业来做,那么其必要性则存在疑问。
2、公允性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需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交易价格和交易条款。判断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主要采用的是对比法,即与市场同类产品的在同等交易条件的交易价格进行对比;与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向非关联方采购/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进行对比。
采用对比法的局限性在于,当市场不存在同类产品,企业不向非关联方销售此类产品时公允性的判断。在此种情况下,笔者建议采用会计分析的方法进行判断,即对公司销售此类产品的毛利率、净利率进行测算。如果对其公允性仍存疑,则需要对关联方的该业务进行审计,若审计受关联方该业务盈利情况公允,则可认为关联交易公允。
3、程序性
程序性是要求公司需要制定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并要求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例如,《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微占比
微占比是对关联交易在公司中的所占比例的限制。虽然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关联交易占比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关联交易不得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5、透明性
透明性要求公司需要对关联交易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否则,公司将会因为关联信息披露不完备而被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联交易的规治
对拟挂牌主体存在关联交易应进行梳理,对其中可能存在对挂牌形成障碍的关联交易,需要根据拟挂牌主体的不同情况进行规治。
(一)明确需要规治的关联交易的范畴
确定需要规治的关联交易的范畴需要按以下程序进行:
1、明确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
2、核查关联交易决策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3、核查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是否有较大差异;
4、关注来自关联方的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向关联方采购额占公司采购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5、关注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余额分别占公司应收、应付款项余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6、关注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是否较高;
7、核查关联交易有无大额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8、核查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的情况;
9、分析关联方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和持续性。
(二)规治关联交易的方法
1、消除关联关系
消除关联关系的方法主要有将关联方股权转让给非关联方;对已经停止经营、未实际经营或者其存在可能对拟挂牌主体造成障碍的关联企业进行清算和注销,剥离关联方的业务等。
2、程序合法化
严格按拟挂牌主体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批和表决;
3、价格公允化
了解拟挂牌企业的定价机制,充分论证关联交易的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机制,定价公允。
四、关联方资金占用
关联方资金占有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关联交易,主要表现形式为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借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规定: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关联方资金占用在公司申请新三板挂牌之前必须解除。《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