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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网购退货权,你要HOLD住


又到“双11”,准备饿死钱包的筒子们看到这满眼的“恕不退货”、“只换不退”、“退货运费自付”、“消费者不能自主选择快递公司”、“促销产品、海外代购等高价商品不退不换”,心里肯定打起了鼓,这怎么破?还能不能让人愉快的“买买买”了?

为了帮大家顺利顺心得花光小金库,胜粟律师提示大家,一定要用好“网购退货权”!

针对网购退货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三个层次,一是约定退货,二是法定退货,三是无理由退货。

具体而言,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消费者和经营者对退货问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有三包等国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处理;没有约定也没有国家规定的,消费者可以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

如果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后,想要退货的,则首先要看消费者与商家之间是否有约定,没有约定的,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更换、修理。

可是很多时候,商家会认为,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商家进一步认为,如果在销售时声明商品一经拆封,拒不退货是合理的,从而拒绝消费者将已开封的商品退货。

知讼律师认为,拆封、查验破坏原包装是消费者验货的第一步,因此不能成为拒绝退货的理由。不过,剪掉商标、撕下标签等破坏二次销售的行为不在此列,此时就不能行使“后悔权”了。当然,即使是存在剪掉商标等影响二次销售的行为,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话,消费者也有权退货,但此时的退货性质为法定退货,而非无理由退货。

同时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为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而退货的,由经营者承担运费等必要费用;如果是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一方面要保证商品完好,另一方面还应承担退货的运费。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双11时一定要擦亮双眼,看准广告内容,有模糊表述的,购买时一定要和卖家沟通好,并留存好证据(比如聊天记录、网页截图),以求有备无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