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对本律师事务所的财务报销规定如下:
一、财务报销的内容
(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
(二)行政办公费用。
(三)门诊医疗费每人每年360元,住院医疗费报销办法另行规定。
(四)其他个人报销费用。
二、财务报销的程序
(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必须经所主任同意,所主任因公出差必须经合伙负责人同意,未经同意的出差不准报销。
(二)行政办公费用或其他个人报销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经会计审阅后由所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三、财务报销范围
(一)因公出差会议费用实报实销。会议期间自理部分,视情况报销。
(二)其他费用按规定列支。
四、因公出差的报销须在出差归来后十日内报销完毕。行政办公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后十日内报销完毕。
五、本规定的解释、修改权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