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司机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保险公司是否免责?
问:
蒋某就某车在A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7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上述两险不计免赔率等,保险期间自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5月19日止。保险条款规定:驾驶人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属于保险人的责任免除范围。2013年12月6日,驾驶员邢某驾驶保险车辆不慎发生单方事故。事故发生时,邢某的驾驶证未及时换领,有效期至2013年11月28日。现邢某驾驶证有效期限自2013年11月28日至2023年11月28日。A保险公司主张在事故发生的时,驾驶员驾驶证有效期已满,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后蒋某将索赔权转让给王某,并向A保险公司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现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保险金及逾期利息损失。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
A保险公司应当理赔。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只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应当被注销,即有效期届满并不当然的消灭驾驶资格。原告在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主管部门依法审验后予以换证,其效力已得到公安机关的认可,新证的有效起始时间为2013年11月28日。从这一状态看,原告的驾驶资格在事故发生时并不丧失。事故的发生与原告未按时对驾驶证进行审验也无直接的因果关系。A保险公司未及时支付保险金,应依法承担逾期支付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此外,债权人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债务人。蒋某已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A保险公司,保险理赔请求权由王某享有。综上,王某诉请于法有据,A保险公司应当进行理赔。(胜诉360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42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因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23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