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评估报告为单方委托拒绝理赔合理吗?
问:
黄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损失险(责任限额为368000元)和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其中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均约定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27日止。2014年5月27日,黄某驾驶该车与对向王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经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黄某一次性承担王某车损、施救费等共计7500元,黄某车损自负,此事故一次性结清。后黄某与保险公司对理赔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请求车损、评估费、施救费,并提交了某修理厂为事故车辆开具修理费的《证明》和车辆修理费发票五张合计41500元。而保险公司认为对方提供的评估报告为单方委托,未通知保险公司,不能认可该鉴定报告。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上述费用吗?
答:
应当理赔。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黄某及第三者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故保险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合同的规定,在扣除第三者车辆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应赔偿的100元后,赔偿黄某自身经济损失。评估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施救费是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同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黄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已经赔偿第三方车辆损失7500,保险公司应将第三方的损失7500元赔付给黄某。(胜诉360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21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65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