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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高速公路上遗洒物造成交通事故,那些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问:
刘某驾驶小轿车驶入京承高速公路,领取车辆通行券后,为躲避中间车道内的编织布覆盖物、油漆桶,车撞在道路右侧的防护板上,造成车辆损坏。刘某因此支付修理费等费用共6万元。刘某认为首发集团没有履行自己的维护和保障义务,造成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请问,首发集团应当承担损失吗?
答:
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行为人来承担,如果能证明道路的管理者有过错的话,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0条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