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后被两辆机动车撞,可以确定责任,怎么赔偿?
问:
2013年11月,韦先生过马路时,被刘某驾驶的一辆机动车刮倒;还未及爬起,又被随后而来的张某驾驶的一辆轿车压断左脚。治疗后,韦先生被鉴定为6级伤残。韦先生与刘某、张某协商赔偿问题,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问,先后被两辆机动车撞,怎么赔偿?
答:
张某应该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刘某先把韦先生撞倒,轿车随后碾压韦先生,是两个连续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属于两个行为间接结合而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刘某的行为为后一行为的发生创造条件,应承担次要责任,而轿车司机张某对事故后果的发生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12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