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财产保全?
问:
张某向林某借款56万元后一直未还,林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还款。在起诉时,林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经调查张某无财产可保全。后林某得知徐某尚欠张某40万元未还,且已过还款期限。林某遂向法院申请保全徐某的财产。法院对徐某的财产能否进行财产保全?
答:
不能,法院不应直接对案外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但若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而债务人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58条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159条 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案外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该案外人对其到期债务没有异议并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