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大于案件标的额,法院是否会接受保全申请?
问:
因刘某迟迟未归还60万元的借款,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还款,起诉时刘某下落不明,为保证债务能获得清偿,王某向法院申请查封刘某的一处房屋。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房屋价值80万元,王某愿意以自己价值90万元的房产作担保,刘某的财产保全申请能否获得法院的支持?
答:
可以。理由是,
因王某起诉时刘某下落不明,将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王某的债权难以实现,具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法院可根据王某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同时,因王某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大于案件标的额,且为不可分割的财产,在王某提供与被保全的财产总体价值相当的担保后,法院即可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
第100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21条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