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代签名,投保人可要求退还保险费吗?
问:
张某的同学王某向其推销某保险产品,由于王某在外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此后五年里,王某正常交纳保险费。现在王某可否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为由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
答:
不可以。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及时足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胜粟编辑:张姣娇)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3条第1款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