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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内部职能部门充当保证人时,责任如何承担?

问:
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某办事处为A公司的内部职能部门。一年前,该办事处以自己的名义为刘某的借款提供了担保,现在借款到期,刘某无力还款,债权人便要求该办事处承担保证责任。然而,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担任保证人,都是无效保证。在保证无效的情况下,债权人能否要求A公司担责,以维护自身的债权呢?
答:
债权人能否要求A公司担责,需视情况而定:
1、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保证合同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2、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担保法》
第10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第5条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29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8条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