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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他人套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承担?

问:
史波买了一辆普桑轿车,该车的汽车牌号为:沪A****8。史波一直自己驾驶该车上下班。后来,史某的弟弟史涛购买一辆宝马轿车,但因债务较多,没有自己去上牌,经与史某商量,就套用史某普桑车的牌照沪A****8,宝马车未投保交强险。后发生交通事故,将孙某撞伤。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史涛负全部责任。请问,对于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同意套牌的史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答:
史波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史波与史涛违反法律法规,套用机动车车牌,根据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套牌车的车辆所有人史涛承担赔偿责任;该车是经过史某同意而套牌的,孙某还可以要求史波承担连带责任。(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