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多辆机动车撞,无法分清责任,怎么赔偿?
问:
蔡某骑电动车回家的途中,先后被3辆机动车撞轧,当场死亡。林某驾驶的丰田轿车将蔡某撞倒在超车道上,林某撞人后没有下车,直接开车离开了。然后一辆摩托车直接撞击在蔡某身上,驾驶员岳某骑车离开。最后,吴某驾驶别克汽车从蔡某身上轧过去。吴某下车看到有人趟在地上后,就打电话报警。请问,被多辆机动车撞,无法分清责任,怎么赔偿?
答:
三辆机动车的驾驶人均应对蔡某的死亡负连带责任。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或者过失,但其侵害结果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由于无法确定蔡某的死亡是哪一辆肇事车辆造成的,故此三辆机动车的驾驶人均应对蔡某的死亡负连带责任。(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3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10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