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乘车人可获适当补偿吗?
问:
刘思乘坐贾元驾驶的汽车途中,由于疲劳驾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大卡车相撞,致使刘思受伤。经鉴定,贾元负事故全部责任。请问,贾元应负赔偿责任吗?
答:
贾元应给与无偿乘车人适当补偿,而非赔偿。被告贾元作为驾驶员负有将无偿乘车人安全送到目的地的义务,但由于系无偿乘车人,故其要求被告贾元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的请求,与无偿乘车人遭受交通事故损害时给予适当补偿的基本规则不符,被告贾元对原告刘思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给予适当补偿。(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71条【其他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超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范围的其他民事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6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