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购的房,分手后应该怎么分?
问:
2007年徐某与江某确定了恋爱关系,2009年7月8日,徐某向自己的亲友借款2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0年6月10日,该房屋取得房屋产权证,登记为徐某与江某共同所有,约定双方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2010年12月,双方因故争吵,导致双方分手。分手后,江某搬出该房屋,但双方并未对该房屋进行处理,且购房贷款以及因购房所借的款项都是徐某一人在偿还。2014年7月,徐某将购房贷款还清。如果江某要求分割与江某恋爱期间购的房,应该如何进行?
答:
首先,由于徐某与江某恋爱期间购房,房屋产权登记为共有房屋,双方各按百分之五十按份共有,因而江某享有房屋的一半产权,有权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其次,由于徐某与江某分手后,江某便搬出该房屋,房屋实际上由徐某居住使用,且房屋贷款都是徐某一人在偿还,因而房屋所有权归徐某,由徐某折价补偿江某较为合理。
最后,自购房起,徐某与江某约定房屋产权共有,若双方没有约定,则徐某与江某作为房屋共有人,对因购房所产生的债务应按双方对房屋的共有份额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徐某一人全部偿还了该房屋的贷款,明显超过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因此,徐某有权向其他共有人也就是江某追偿,要求江某归还相应份额的债务。(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物权法》
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第102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务、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第104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