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首付买房共同还贷,离婚判登记一方所有,另一方怎么办?
问:
司马先生和胡女士2010年登记结婚,婚前司马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以个人存款付了首付款,婚后,二人用夫妻财产共同还贷,房子登记在司马先生名下,现二人欲起诉离婚,对于该房产争执不下,法院判房屋归司法先生一方所有的话,对于另一方胡女士该如何补偿?
答: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先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
对于如何补偿,北京高院的做法是: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其中,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胜诉360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10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