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中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何认定?
问:
老公出轨,要认定其构成重婚,法律上除要求“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外,还要求出轨方与小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表现为哪些方面,法院如何认定?
答: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定以下情形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以夫妻名义申报户口;
(2)以夫妻名义购买、租赁房屋;
(3)举行婚礼、宴请亲朋好友;
(4)对外以“老公老婆”介绍对方,有邻居、亲友的证言;
(5)生育有子女,在医院记录上显示出轨方是父亲;或是有亲子鉴定证明等。(胜诉360编辑:田艳君)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