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否受理?
问:
林某和张某自2001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后张某出外打工六年未回。后林某以张某未尽扶养义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同居关系,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法院是否受理?
答:
林某起诉解除同居关系并支付抚养费的诉求法院会受理,且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张某对其子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应负担其子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直到其能独立生活为止。
但如果林某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而不要求财产分割或是孩子抚养权问题,则法院将不予受理。(胜诉360编辑:秦娇飞)
【相关法律条文】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1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婚姻法》
第25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