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问:
1986年魏女士和张先生各自与配偶离婚,双方开始共同居住。之后张先生购其单位房改房,审批表中婚姻状况登记为离异,该房魏女士并未出资。房屋登记在张先生名下。魏女士向张先生出具承诺书,载明因其养老住房尚未安排就绪,向张先生暂借该房居住。后魏女士起诉解除与张先生的事实婚姻,要求分割房屋,法院可否支持?
答:
法院不会支持。夫妻生活包括物质生活、社交生活、精神生活等。事实婚姻应该有夫妻生活内容,并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男女双方尽相互扶养等夫妻义务,男女双方要相互扶养、救助,对一方有家事代理权。本例中,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未以妻名义共同生活,亦不具备婚姻关系中共同购置、管理家庭重大财产的共同管理、享受物质生活的实质内容,所以双方并不是事实婚姻,魏女士亦不能以夫妻名义要求财产分割。(胜诉360编辑:秦娇飞)
【相关法律条文】
1、《婚姻法》第5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割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