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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证明亲子关系由谁提供证据?

问:
苏某和李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后苏某去了外省市并产下一子,李某未在场。医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新生儿姓名苏某某,并载明新生儿的出生日期,父亲李某,母亲苏某及身份证号。李某得知苏某产子后,曾托人带现金给苏某。后苏某以李某对苏某某不履行生父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孩子苏某某系李某与苏某的亲生子,李某支付抚养费每月。问本案中应由谁承担证明亲子关系的举证责任?
答:
苏某对血缘关系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同居行为一般都具有隐秘性,苏某难以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与李某存在婚外性关系,但其可以以录音、录像、照片、书信间接证据予以证明,申请法院进行亲子鉴定。(胜诉360编辑:秦娇飞)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3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