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能认定婚外情的证据有哪些?
问:
张C与王D为夫妻关系,后来王D与同公司一温柔可人的下属陈琳日益亲密,逐渐发展为地下情关系,并偷偷在外租了房同居。张C得知后,不愿与王D继续生活下去,便有了离婚的想法。但她不想就这样便宜了王D,便想收集王D婚外情的证据,以此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多分财产。那么,法院能认定外婚情的证据有哪些?
答:
夫妻一方仅有婚外情不能成为存在离婚过错的情形,必须是有婚外情并与第三者同居的情况,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或要求多分离婚财产。因此,张C需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王D作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外情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一方因婚外情而写下的“悔过书”或“保证书”;
2、一方与第三者在宾馆等非私人住所发生性关系时,另一方以嫖娼事由报警,警察方介入后作的笔录也是能够证明婚外情的证据。
3、一方与婚外情对象进行的书信、短信、邮件、通话记录等。除书面证据,短信、邮件等电子证据应先予以公证,在提交给法院。
4、街坊邻居的证人证言,一方与第三者租房同居时,可向房东取证。
5、一方与第三者过于亲密以及“捉奸在床”的照片、录音录像等。这些照片、录音录像若是在公共场所或者是自己家中取得则有效,若是在第三者家中取得则很有可能会无效,且还会侵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证据的收集手段必须合法,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胜诉360编辑:华玉桃)
【相关法律条文】
《婚姻法》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2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