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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期回购信托权益构成违约吗?

问:
A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速生杨林木财产信托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将其拥有的速生杨林木委托信托公司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此后A公司与甲投资公司签订《优先信托权益转让协议书》,约定A公司将其应回购的优先信托权益中的7,300份转让给甲投资公司。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按日支付上述转让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后回购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按约履行回购义务。经甲投资公司和信托公司多次催讨,A公司迄今仍尚欠甲投资公司回购款人民币1400万元。故甲投资公司诉请法院判令A公司支付甲投资公司违约金,A公司辩称其不应支付违约金,且即使应予支付,甲投资公司诉请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亦过高,要求予以调整。A公司应支付违约金吗?
答:
应当支付。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A公司未按约履行回购义务的,应以按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现A公司未按约履行回购义务,明显构成违约,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胜诉360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8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