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约归还原告信托资金和收益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
2003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资金信托合同,信托期限一年,原告方签订合同后,将信托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交付给被告管理,并由被告开具了信托财产管理证明书。合同期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信托资金和收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偿付原告信托资金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原告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答:
能。原告依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交付信托公司后,信托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并且在信托期限届满后,及时将信托资金及因信托财产取得的收益交付给原告。信托期限届满后,信托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胜诉360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60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