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问:
赵某在某化工厂工作,后患病,经治疗2年未见好转。医疗期满时,赵某已无法从事原工作,该厂为其调换了两次工作岗位,赵某仍不能胜任。化工厂遂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请问,化工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答:
化工厂解除与赵某间的劳动关系是合法的。在赵某患病医疗期满后,赵某不能从事原工作,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安排了其他岗位,但赵某依然不能胜任。在此种情况下,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法》
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