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服务期被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问:
某公司招聘林先生为技术开发人员,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半年。后公司送林先生到英国培训3个月,并与其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6万元的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林先生应在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5年。但是如果其中途离开公司,须按服务年限承担相应比例的培训费。林先生培训结业回国,想辞职另谋高就,但考虑到自己提出辞职须支付高额违约金,便开始不认真工作,违反劳动纪律,时常旷工。公司鉴于林先生违纪严重,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此时尚在试用期),并要求林先生按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5万元。公司能否以此要求林先生承担培训费?
答:
公司可以要求承担违约金。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享有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是案例中的林先生并没有行使任意解除权,而是“在工作期间不遵守劳动纪律,时常旷工”,故意制造可被解雇的事由“诱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达到规避服务期约定的目的,这违背了诚信原则。所以案例中的林先生不符合劳动者提前辞职不属于违约的情形,而是属于劳动者被辞退属于违约的情形。因此林先生属于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而被辞退,应承担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赔偿损失。(胜诉360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
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