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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

问:
边某于2011年8月1日进入某房屋销售、公司担任区域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4年7月31日,入职时该房屋销售公司告知边某《考核管理规定》中规定“销售管理人员淘汰线是指业绩指标完成率<50%,淘汰是指公司将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赔偿金和补偿金”,边某在上述《考核管理规定》上签字,该《考核管理规定》实施前经过公司职代会民主商讨。2013年12月1日,该公司以边某考核结果低于淘汰线,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补偿。边某不服,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边某能要到赔偿金吗?
答:
该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按指标完成率或末位淘汰制是企业在实践中经常会采取的一种管理手段,不过《劳动合同法》特别禁止了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条件,即使员工在考核中处于末位,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确实属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也应该安排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而不能据此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该公司的《考核管理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并经边某签字确认,但其淘汰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故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该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胜诉360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