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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问:
小建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在2个半月后,公司突然通知他明天不用上班了。小建请公司拿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说在试用期,解除合同要什么理由?请问,公司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答:
公司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并非是无条件的,必须证明对方不符合录用条件。(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法》
第25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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