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吗?
问:
佟女士到某日本独资公司工作已经8个月了,但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决定让她脱产3个月,去参加技术培训。回到公司仍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公司遂作出了30日后与她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请问,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吗?
答:
应当支付。公司应与佟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并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佟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法》
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28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