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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用终止劳动合同来规避经济补偿金?

问:
小李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由于小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遂公司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满足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而拒绝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答:
公司的行为不合法。这是公司(用人单位)一种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中的这种约定无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0条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