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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岗位被辞退,劳动者有经济补偿金吗?

问:
赵某在某化工厂工作,后患病,经治疗2年未见好转。医疗期满时,赵某已无法从事原工作,该厂为其调换了两次工作岗位,赵某仍不能胜任。化工厂遂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请问,化工厂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答:
赵某是因病不能胜任永泰化工厂分配的工作,为此,该厂将其辞退,这是一种非过失性辞退,依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法》
第28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