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交社保,辞职时能要赔偿吗?
问:
我到一家服装公司打工,一干就是3年。可公司以经营困难为借口没有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我辞职了。辞职后,我向公司提出补缴社会保险金,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公司称不会给任何赔偿。请问,我的要求合理吗?
答:
您的要求合理。依据法定规定,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以要求补缴过去3年的社会保险。(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46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
第100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交纳社会保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