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热门问答  >  劳动人事  >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财产争议
子女抚养
重婚同居
离婚争议
亲属扶养
继承纠纷
劳动人事
劳动争议
工伤争议
加班假期
社会保险
案件执行
案件执行
先予执行
执行异议
执行保全
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
服务合同
保险合同
运输合同
房屋土地
房屋买卖
土地纠纷
房屋租赁
地产开发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债权纠纷
法定之债
公司事务
设立变更
重组清算
股权纠纷
合并分立
公司管理
合伙纠纷
侵权纠纷
产品质量
交通事故
人格侵权
劳务侵权
人身伤害
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定金保证
金融证券
证券纠纷
银行保险
理财信托
信用证

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辞职有补偿吗?

问:
我现在在一家广州公司设在北京的分公司工作,上周五经理找我谈说 要让我去广州工作,我没有同意,如果我要辞职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答:
可以要求补偿金。工作地点变更属于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的重大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则有权辞职并主张相应经济补偿金。(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38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第46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