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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

问:
2001年4月,王某被某企业招用,双方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企业每月发给王某工资1320元。两个月后,王某得知企业支付给自己的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680元。请问,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合法吗?
答:
不合法。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只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就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即使在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也不能例外。(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20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