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怎么办?
问:
今年4月,小林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内工资为500元/月;经考核转正后,工资增至1000元/月。一个月后,公司以小林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其解聘,并支付了500元工资。当小林得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月后,遂要求公司支付300元工资差额。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双方就工资标准已约定在先,且小林在试用期内也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答:
不对,公司应当支付300元的差额。公司给小林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违法性决定了虽有约定在先,但对小林并无约束力,公司应当将工资与最低标准的差额支付给小林。(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26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第85条【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