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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员工不合格,还能享受医疗期保护吗?

问:
张女士应聘到北京一家外资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入职后,张女士在业务拓展上一直没有达到公司的要求。公司决定要解除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就在下达通知之前,张女士递交了一张病假条。原来张女士因得了肝炎,急需到医院做手术。公司决定立刻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在试用期内,且张女士不胜任工作。而张女士则认为即使自己不胜任工作,但自己也应该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公司不可以与她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试用期员工不合格,还能享受医疗期保护吗?
答:
不能。处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并不受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保护,所以公司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张女士医疗期的限制。(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21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39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