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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什么情况下可以约定服务期?

问:
2012年,汪某应聘北京一外商投资公司,经考核录用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为汪某办理本市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汪某应为公司服务3年,如有违约,汪某应当支付违约金2万元。半年后,公司为汪某办妥了人才引进户籍进沪的所有手续,之后不久,汪某就向公司提出辞职。对此,公司表示汪某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汪某以自己依法辞职为由拒绝支付。请问,王某应当支付这笔费用吗?
答:
王某无需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技术培训,或者约定竞业限制,其余一律不得约定违约金。所以,该公司主张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王某无需支付。(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25条 【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22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23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