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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单位不给补偿金劳动者可以不守义务吗?

问:
小杨是一家计算机编程公司的程序员,与单位签有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条款。2005年9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小杨辞职,在此后的半年多时间里一直履行她与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后来小杨才知道,根据法律规定,原单位应当在她离职时开始支付竞业补偿金。现在小杨打算跟公司提出请求。请问,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小杨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吗?
答:
如果单位拒绝支付补偿,竞业限制约定无效,小杨可以拒绝履行竞业限制的义务。(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23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