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热门问答  >  劳动人事  >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财产争议
子女抚养
重婚同居
离婚争议
亲属扶养
继承纠纷
劳动人事
劳动争议
工伤争议
加班假期
社会保险
案件执行
案件执行
先予执行
执行异议
执行保全
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
服务合同
保险合同
运输合同
房屋土地
房屋买卖
土地纠纷
房屋租赁
地产开发
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
债权纠纷
法定之债
公司事务
设立变更
重组清算
股权纠纷
合并分立
公司管理
合伙纠纷
侵权纠纷
产品质量
交通事故
人格侵权
劳务侵权
人身伤害
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
质押担保
定金保证
金融证券
证券纠纷
银行保险
理财信托
信用证

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支付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报酬?

问:
某技术公司通过招聘会录用了张强作为公司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2500元,另加业务提成。自张强任公司销售经理以来,业绩平平,能力表现欠佳,公司查看其教育经历时发现其文凭系造假。随后公司通知张强不用来上班了,张强在领取2月份、3月份工资和业务提成时遭到公司拒绝。请问,公司可以拒绝支付张强的工资吗?
答:
该公司应当是支付给张强工资。张强以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因其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已经付出劳动,故该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28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