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支付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报酬?
问:
某技术公司通过招聘会录用了张强作为公司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2500元,另加业务提成。自张强任公司销售经理以来,业绩平平,能力表现欠佳,公司查看其教育经历时发现其文凭系造假。随后公司通知张强不用来上班了,张强在领取2月份、3月份工资和业务提成时遭到公司拒绝。请问,公司可以拒绝支付张强的工资吗?
答:
该公司应当是支付给张强工资。张强以欺诈手段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因其在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已经付出劳动,故该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劳动报酬。(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28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