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怎样界定?
问:
老王在一家公司做保洁。入职时,公司负责人告诉老王,保洁工是非全日制的,每天工作八小时。一天,老王在擦楼梯时,一不小心摔伤。伤愈后,老王回到公司上班,却被告知他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老王不服,找到公司理论,公司说非全日制用工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答:
不对。老王在该公司一天工作8小时,已经超过非全日制用工的时间规定,此合同应当属于全日制劳动合同,而普通全日制劳动合同下,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满足法定条件。而公司现在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68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