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劳动者押金违反劳动法吗?
问:
丁某于1992年7月23日到诸城市某淀粉厂工作,入厂时该公司收取丁某押金1000元,并出具了收据。由于近几年该公司经营效益不好,丁某于2013年3月份另谋出路辞职不干了,要求该公司返还押金1000元。请问,丁某这笔钱能要回来吗?
答:
丁某可以要回这笔钱。收取劳动保证金属于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收取劳动者抵押金。(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24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劳动合同法》
第9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