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公司可以扣其工资吗?
问:
某公司与职工王某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给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2008年10月中旬,王某不辞而别,几个月后,王某到公司要求发放其10月份七天工资,公司认为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其工资尚不足以弥补公司的损失,因此公司认为王某的工资不能发放。请问,公司可以扣留他的工资吗?
答:
可以扣留,但有一定要求,用人单位从工资中扣除的经济损失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王某10月份80%的工资应发放给劳动者。(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16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
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