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员工可以建立多重劳动关系吗?
问:
不甘下岗待业在家的老王应聘到一家物业公司,干起了保安工作。由于该物业公司是上一天休息两天,所以休息时间相对比较充裕。老王又到另一家电力公司谋了一份工作,负责看管电器设备。后来老王意外地收到电力公司的辞退通知,公司以老王多次调班影响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老王不服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可仲裁委认定老王与电力公司之间为“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请问,多重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被认同劳动关系?仲裁委的认定是否准确?
答:
仲裁委的认定不准确。根据有关规定,下岗待业人员与新单位发生争议的按劳动关系处理。而按照劳动法规相关规定,即使老王经常调班影响工作,该电力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胜粟编辑:崔译元)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
第8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